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黄浦区青少年艺术活动中心档案管理条例
发布日期:2014-01-10 12:45:31   作者:青少年艺术活动中心   
 
 
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心公文档案管理工作,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和质量,依据国家事业单位文档要求,制定本条例。
一、组织机制
中心档案实行网络化管理。档案管理员负责中心档案业务,包括指导监督、立卷归档、开发利用、集中管理等工作。各分部、活动部部长、教务管理负责本部门归档材料的收集、保管、送缴工作。各分部或活动部部长对本部门的档案工作负督办责任。
二、管理目标
收集齐全、分类合理、立卷科学、保管安全、使用方便。
三、归档范围
各分部或活动部在工作中形成的对今后工作具有查考、利用及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。
四、材料要求
    纸型:A4;页边距上2.54厘米、下2.54厘米、左3.17厘米、右3.17厘米;
    稿面:字迹清楚、书写工整、印章清晰、签署完备,无不相关的符号、图标或文字,禁用圆珠笔、铅笔、彩笔及复写纸书写;
    资料:整洁、准确、完好、齐全。
五、归档时间
文书档案:次年三月份(重大活动结束后二周内)全面移交档案室,档案室在暑假前归档完毕;
基建档案:项目竣工验收后二周内移交档案室,档案室二个月内归档完毕;
会计档案:次年三月份立卷完毕,存放一年后移交档案室归档。
设备、声像、实物档案:开箱使用或启封展示后二周内移交档案室,档案室二个月内归档完毕;
教师业务档案:按有关规定整理、签署完备后在暑假前由所在部门统一移交档案室。
六、借阅手续
查(借)阅档案须履行审批、登记手续,按期归还并交档案室验收;不得擅自转借、折叠、剪贴或抽页、拆封所借档案,严禁在档案上钩画、涂抹、添加文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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